【圆明网】上海市七十多岁患有严重心脏病的储女士,只能在公安局门口流泪控诉中共不法警察对女儿张英的绑架与酷刑虐待。本来她和老伴以及张英的公公婆婆都是依靠张英来照顾,现在张英被无故抓走,使他们4位老人失去了依靠。她和80多岁的老伴曾经去当局要人,但是不被理睬。
张英母亲在上海公安局门口控诉警察刑讯虐待 |
2009年9月8日下午,张英被上海长宁区公安分局警察魏理光等一群人从其婆婆家门口绑架,这是张英第四次被绑架迫害。此前她还曾经被两次劳教和关洗脑班,遭受到各种酷刑迫害。张英的丈夫蓝兵被非法判刑十年,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被迫害的双目几近失明,刚刚回家才几个月。这对夫妻自结婚后即遭迫害,历经了聚少离多的八年,如今好不容易团聚了,又横遭迫害,被迫分离。
上海法轮功学员张英 |
上海法轮功学员张英,家住上海宝山区南大路210弄13号502室,9月8日下午被不法警察魏理光等绑架后,当天被劫持到长宁仙霞路派出所,然后长宁公安国保警察魏理光指使陈英(女)、朱奉明、钱俊等警察把张英双手反铐,然后再反吊在半空实施酷刑,张英多次昏死过去,血压高达200/140。张英的公婆曾质问中共警察们:为何无故抓人、抄家,有何证据?警察说:“先抓人是为了审查,证据总会有的。”
2009年9月23日,张英家属委托的北京律师张传利先生(手机:18811031466)在上海监狱医院会见了张英。张英的代理律师张传利表示,他是在医院中见到张英本人的,张英说在派出所曾遭到酷刑对待。张传利律师说:“在上海市监狱医院,当时见到张英的时候,她是被别人搀扶着和我会见的,自己不能独立行走,身体极度虚弱。根据中国的法律,现在是公安侦察阶段。因为张英谈到她被刑讯逼供了,所以我已经代为控告了,而且9月30号,公安局那边通知我,张英已经被批捕。之后,我们律师也为张英申请取保,但是公安局没有批。”
律师根据张英的陈述,已经将控告文书交张英的父母亲自送到上海市公安局督察处、上海长宁检察院法纪科和上海长宁公安分局纪检处,要求对此事进行查处。至今上海市公安局、长宁检察院、长宁警方仍没有答复。
张英的母亲储女士说:“警察非法打人,非法抓人,警察把张英吊起来打,叫三个人打。打的昏迷,血压高到两百多度,就到医院去,现在看也看不到,一个多月,马上要两个月了。警察说你们去告我们好了,我们去那里问问,问问他们情况,他们就跟我们两个年纪大的吵架,你说我们心里难过不难过啊,晚上睡觉睡不着。”
孤苦疲惫的二老坐在上海长宁公安分局门口 |
据上海监狱医院知情者10月31日透露,张英从9月12日被抬进医院,至今一直在上海浦东的监狱总医院治疗,自己无法行走,血压很高,这是被酷刑虐待后的严重后遗症。
张英的父母多次到上海长宁公安分局信访接待室询问张英的情况都被无理对待,接待室的警察说:“律师都是骗人的、骗钱的!我们警察没有刑讯虐待。”张英的父母让说这话的警察把这些话写下来,那警察马上说:“这个不能写!”张英的父母气愤得对警察说:“你们先非法抓人,然后刑讯逼供,想栽赃陷害好人!你们才是骗人的!你们就是流氓啊!”
刑讯逼供的主要责任人之一:上海长宁公安局国保警察头目“魏理光”
恶警魏理光 |
相关责任单位及电话:
上海长宁公安分局 国保警察头目“魏理光”、“王珏”,电话:021-62906290×39461,国保处“魏理光” 、“王珏”
(注:长宁国保警察“王珏”是迫害法轮功弟子的主要凶手,早已劣迹斑斑、罪行累累! 王珏手机是:130 61996102,办公室电话:23039443)
上海长宁公安分局纪委主任 (已收到控告文书),电话:021-62906290×39400
上海长宁公安分局主管国保的处长(已收到控告文书),电话:021-62906290×39411
上海长宁公安分局纪委值班室,吴先生:021-62906290×39409
上海长宁公安分局 周正局长(已收到控告文书),电话:021-62906290 ×周正局长
上海长宁区检察院 戴国建检察长(已收到控告文书),电话:021-62081100×法纪科(已收到控告文书)、021-62081100×戴国建检察长
上海市检察院 陈旭检察长(已收到控告文书),电话:021-64152000
上海市公安局 张学兵局长(已收到控告文书),电话:021-62310110×督察处(已收到控告文书)、021-62310110×张学兵局长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刘云耕主任(已收到控告文书),电话:021-63586491、021-63586564、021-63586666
上海市人民政府 市委书记俞正声、市长韩正(已收到控告文书),电话:021-63212810、021-63586666
上海长宁区人民政府 区委书记:卞百平(已收到控告文书),区长:李耀新,电话:021-62513499
上海长宁区人大常委会 人大主任:刘雅琴 (已收到控告文书) 电话:021-62510522
* * *
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